法律文件 2024 年 12 月
下载2024年12月稅務新知
- 國會文本
- 2024年11月26日第48/2024/QH15號增值稅法
以下是2024年增值稅法與現行法相比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新點。
- 增值稅非徵稅對象的調整
2024年增值稅法第5條對2008年增值稅法第5條關於不徵收增值稅對象的規定進行如下調整:
- 刪除部分不徵收增值稅的對象。
依據2008年增值稅法的規定,刪除部分不徵收增值稅的對象,包括:
- 肥料;農業生產機械及專用設備;遠洋漁船;
- 證券存管;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中心的市場組織服務;其他證券業務活動…
- 出口產品是指已開採的資源和礦產,經加工成其他產品,不徵收增值稅,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清單繳納。
根據2008年增值稅法,出口產品是用資源、礦產加工的貨物,且資源、礦產價值加上能源成本的總價值佔產品成本的51%以上的,不徵收增值稅。
- 依據政府規定支持和贊助防治天災、疫情和戰爭的進口貨物,是免徵增值稅對象
- 修改進口貨物計稅價格規定
自2025年7月1日起進口貨物計稅價格將依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規定執行,具體為:進口貨物計稅價格調整為:依據進出口稅法規定的進口稅計算值加上進口稅加上依法規定的附加進口稅(若有),加上特別消費稅(若有)加上環保稅(若有)。
目前,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為邊境口岸進口價格加上進口稅(若有),加上特別消費稅(若有),加上環保稅(若有)。邊境口岸進口價格依進口稅計價價格規定決定 (2008年增值稅法第7條)。
- 補充用於促銷的商品和服務的計稅價格
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補充規定:依商業法規定用於促銷的商品及服務的計稅價格,其計稅價格確定為0。
- 調整部分商品和服務增值稅稅率
- 非征稅產品轉換為5%應稅產品:
- 肥料
- 沿海地區開採水產品的船舶
- 產品稅率由5%調整為10%:
- 未加工的林產品;
- 糖、製糖過程中的副產品,包括糖蜜、甘蔗渣和污泥;
- 用於教學、研究和科學實驗的專用設備和工具;
- 文化活動、展覽、體能訓練和體育活動;表演藝術;電影製作;進口、發行和放映電影。
- 增加適用0%稅率的對象
具體而言,2024年增值稅法增加了一些適用0%增值稅稅率的商品和服務,其中包括:
- 國際運輸;
- 在國外、非關稅區內進行建築及安裝工程;
- 在隔離區內銷售給已辦妥出境手續的個人(外國人或越南人)的商品;免稅商店出售的商品;
- 出口服務包括:在越南境外使用的車輛租賃服務;航空和海運業的服務直接提供給國際運輸或透過代理商提供。
(2024年增值稅法第9條第1款)
- 增值稅抵扣條件的變更
(1)購買2000萬越南盾以下的商品或服務必須有非現金支付憑證。
目前,根據2008年增值稅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一次性購買價值低於2000萬越南盾的商品和服務不需要非現金支付文件來扣除增值稅。
但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所有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均須有非現金支付文件,除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
(2)補充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資料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出口的商品和服務,應提供裝箱單、提貨單、商品保險單據(如有);除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進項增值稅可以扣除。
B.指導–回復文本
- 稅務局
- 平陽省稅務局2024 年 12 月 20 日第31856/CTBDU-TTHT號公文向不收取發票的客戶開立發票
- 依據2019年6月13日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90條第1款規定:
“第90條. 電子發票的製作、管理與使用原則
- 賣方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以標準數據格式開具電子發票交付給買方,並必須根據稅法和會計法的規定完整記錄內容,無論每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交易的價值多少。”
- 根據政府 2020 年 10 月 19 日第 123/2020/ND-CP 號法令針對發票和憑證的規定。
- 第4條第1款規定了發票開立原則:
“第4條. 發票和憑證的製作、管理和使用原則:
- 賣方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向買方開立發票(包括用於促銷、廣告、樣品的商品和服務;用於贈送、交換、代替工資支付給勞動者以及內部消費的商品和服務(為繼續生產過程而內部流通的商品除外);以貸款、借款或退貨形式出貨)並應完整記錄本法令第10條規定的內容。使用電子發票的情況,應依照本法令第12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標準資料格式執行。
…”
- 第10條第5款b點針對買方的姓名、地址和稅務代碼的規定:
“b) 如果買方沒有稅務代碼,則發票不必顯示買方的稅務代碼。依照本條第14款規定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商品和提供特定服務的某些情況下,發票可以不顯示購買者的姓名和地址。在向來越南的外國客戶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情況下,買家的地址資訊可以用外國客戶的護照或出入境文件和國籍資訊來代替。
- 第10條第14款a點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電子發票不一定包含全部內容:
“a) 電子發票不一定必須有買方的電子簽名(包括向國外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開立電子發票的情況)。買方為商業機構,且買賣雙方約定買方符合賣方開具的電子發票數字簽名和電子簽名的技術條件,則電子發票具有買賣雙方根據雙方約定進行的電子簽名。
根據上述規定,平陽省稅務局答覆如下:
公司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開立發票交付給買方(包括用於促銷、廣告、樣品的商品和服務;用於贈送、交換、代替工資支付給員工或用於內部消費的商品、服務)必須依規定完整記錄內容。如果買方不接受發票,公司仍必須開立發票,且發票必須顯示第123/2020/ND-CP號法令第10條規定的完整資訊。
- 西寧省稅務局2024 年 11 月 27 日第 3832/CTTNI-TTHT號公文針對外國投資者的註冊資本出資的規定
- 企業法第4條第34款規定:“註冊資本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時公司成員及公司所有者已投入或承諾投入的資產總值;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已出售或登記購買的股份的票面總金額。
- 財政部 2014 年 12 月 22 日第 200/2014/TT-BTC 號通知針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第 67 條第 1 款 c 點及 e 點:
“c) 企業只在411會計科目「所有者投入資本」核算所有者實際投入的資本,而不是按照承諾金額、所有者應收款項金額。”
“e) 確定投資者的外幣資本出資
當投資許可證規定企業的註冊資本以等值於越南盾的外幣確定時,確定投資者的外幣資本出資(與註冊資本相比是盈餘,缺乏還是充足)是基於實際繳納的外幣金額,而不要考慮根據投資許可證將外幣兌換成越南盾。”
- 2016 年 4 月 6 日第 106/2016/QH13 號法令第 1 條第 3 款修訂和補充增值稅法的若干條款:
“在下列情況下,經營企業不享有增值稅退稅,但可以根據投資法的規定,將投資項目未扣除的稅額結轉到下一期:
- a) 企業投資項目未依規定對註冊資本投資到位;…”
- 財政部2016年8月12日第130/2016/TT-BTC號通知第1條第3款針對投資項目增值稅退稅的規定。
“3. 對投資項目增值稅退稅
…
- c) 下列情況下,經營企業不享有增值稅退稅,但可以根據投資法的規定,將投資項目未扣除的稅額結轉到下一期:
c.1) 企業的投資項目未依法足額繳納註冊資本。自2016年7月1日起,企業提出投資項目退稅申請,但截至申請日,其註冊資本尚未依法登記全額繳納的,將不得退稅。
- 廣南省稅務局2024 年 12 月 4 日第10169/CTQNA-TTHT 號公文針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號通知嚮導施行企業所得稅,第10條第3款規定:
“5. 關於新投資項目:
- a) 依據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5條、第16條規定,新投資項目可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下:
- 於2014年1月1日起獲得首次簽發投資登記證的投資項目,並在獲得投資登記證後從該項目中產生了收入。
- 設立新創企業的境內投資項目,投資資本低於 150 億越南盾,且不在有條件投資產業名單中,自2014年1月1日起獲頒商業登記證。
…
依規定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投資項目,須由主管國家機關簽發投資許可證或投資證書,或依照投資法的規定獲得投資許可…”
- 國會2013 年 6 月 19 日第 32/2013/QH13 號法律第 1 條第 8 款修訂和補充企業所得稅法的若干條款:
“2. 本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的企業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在工業園區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但法律規定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條件的地區的工業園區除外,免稅期限最長為兩年,未來四年內應納稅所得額將減少 50%。
- 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6條第3款、第4款(第3款經第91/2014/ND-CP號法令第1條第6款修訂)規定:
“3. 免稅兩年,並在未來四年減免50%的應納稅額:對於本法令第15條第3款規定的企業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在工業園區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但法律規定具有良好社會經濟條件的地區的工業園區除外)。
…
- 本條規定的減免稅期限,自享有稅收優惠的新投資項目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的第一年起連續計算,如果前三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則從新投資項目取得收入的第一年起,免稅、減稅期從第四年起計算。本條第1款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農業高科技企業享有稅收減免的期限,自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農業高科技企業時起計算。
企業新投資項目在第一個納稅期間內,其享受免稅、減稅政策的生產經營期限不滿12個月的,則企業可以選擇在該納稅期內對新的投資項目享受免稅、減稅優惠,或者可以向稅務機關登記從下一納稅期開始享受免稅、減稅優惠的時間。”
- 在第96/2015/TT-BTC號通知第10條第5款補充第78/2014號通知第18條第8a款如下:
“8a. 企業在第一個納稅期間內,其投資項目(包括新投資項目、擴建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農業高科技企業)享有稅收優惠的生產經營活動期限不足12個月,企業可選擇從第一個納稅期起享有該投資項目的稅務優惠,或向稅務機關登記從下一個納稅期起開始享有稅務優惠。企業若在下一納稅期間登記享有稅收優惠,則必須依規定決定第一個課稅期間的應納稅額,並向國家預算繳納。”
- 第96/2015/TT-BTC號通知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
- 財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號通知第22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實施程序:
“企業自行確定稅收優惠條件、優惠稅率、減免稅期限、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的損失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 北江省稅務局2024 年 11 月 29 日第8258/CTBGI-TTHT號公文針對稅收政策的規定
根據2020年企業法。
- 第34條規定了出資資產:
“1. 出資資產為越南盾、可自由兌換外幣、黃金、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技術機密及其他能夠用越南盾估價的資產。
- 僅限合法擁有或擁有本條第1款所列資產合法使用權的個人和組織才有依照法律規定使用該財產作為出資的權利。”
- 第35條第1款規定了出資資產所有權的轉移:
“1. 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成員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依下列規定將其出資的財產所有權轉讓給公司:
- a) 對於已登記所有權的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人必須依法辦理將該等資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公司的手續。出資資產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繳納登記費用…”
- 第119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的義務:
“2. 普通股出資的資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從公司提取,除非股份被公司或其他人回購。股東違反本條規定提取部分或全部出資的,該股東和該公司的利益關係人應在以撤回的股份價值和造成任何損失為限對公司債務和其他財產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2019年稅收徵管法第50條規定,納稅人違反稅法的稅務設定如下:
“1. 納稅人有下列稅法違法行為之一,應依法進行納稅設定:
…
đ) 不依照市場正常交易價值購買、銷售、交換和核算商品和服務的價值;”
依財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號通知第4條第6款規定了不徵收增值稅的對象如下:
“6. 土地使用權轉讓
根據財政部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78/2014/TT-BTC 號通知嚮導施行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號法令規定和嚮導施行企業所得稅法。
- 第16條. 規定納稅對象:
“1. 繳納房地產轉讓所得稅的企業包括:各經濟成分、各行業的企業,有房地產轉讓活動所獲得的收入;房地產企業透過土地轉租活動獲得收入。
- 房地產轉讓活動所得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轉讓土地租賃權所得(包括法律規定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有關的項目轉讓);房地產企業依照土地法的規定從事土地轉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無論該土地上是否有基礎設施或建築工程;轉讓土地上附著的房屋、建築物所得,包括轉讓時未單獨拆分資產價值的附著於房屋或建築物的資產,無論是否有土地使用權或土地租賃權的轉讓;土地附著物轉讓所得;轉讓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得。
房地產企業土地轉租收入不包括企業僅出租土地上的房屋、基礎設施、建築工程的情況。”
- 第17條. 規定了計稅依據:
“房地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的計算依據是應稅所得和稅率。
應稅所得 = 課稅所得 – 以前年度房地產轉讓活動的損失(如有)。
- 課稅所得
房地產轉讓活動的課稅所得以房地產轉讓活動收入減去房地產成本價和允許扣除的與房地產轉讓活動有關的費用計算。
…
- 房地產轉讓活動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2%(2016年1月1日起為20%)。
- 確定應納稅企業所得稅額:
房地產轉讓活動在納稅期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等於房地產轉讓活動的應稅所得乘以22%稅率。
房地產轉讓收入必須單獨認定以申報繳稅。房地產轉讓收入不適用本通知第VI章規定的優惠稅率、免稅期、減稅期政策。
房地產移轉活動中產生損失的情況,將依本通知第9條第3款的規定執行。
發生房地產移轉所在地的房地產轉讓所得的報稅文件、納稅及所得繳納憑證,是總部辦理稅務結算程序的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指導以及企業的提問公文內容,北江省稅務局作出以下指示:
- 關於股東提取出資事宜:關於退還股東出資的手續,請公司聯絡北江省計畫投資廳以得到依法辦理的指導。
- 房地產轉移:本年度公司有發生土地使用權移轉活動(是股東的出資資產)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
- 關於增值稅:依第219/2013/TT-BTC號通知第4條第6款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活動不徵收增值稅。
- 關於企業所得稅:本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在納稅期間的企業所得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稅率(第78/2014/TT-BTC號通知第17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為準,公司不依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買賣、交換、記帳的情況,將被依2019年稅收徵管法第50條的規定徵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