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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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稅務新知

B.指導回復文本

  • 稅務局
  1. 稅務總局2025 年 1 月 7 日第73/TCT-CS號公文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回復
  • 根據財政部 2014 年 6 月 18 日第 78/2014/TT-BTC 號通知,指導實施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第 218/2013/ND-CP 號法令規定與嚮導施行企業所得稅法:
  • 第I章第2條第2款對納稅人的指示:

“2. 外國機構未依投資法或企業法規定在越南進行生產經營或有在越南產生的收入,依財政部的另行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組織若發生資本轉移活動,應依本通知第 IV章第14條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第IV章第14條第2款a節針對資本轉移應稅所得的指導:
  1. 資本轉移應稅所得的決定方式如下:
所得 = 轉讓價格 資本轉讓部分的買價 轉讓費用

其中:

  • 轉讓價格依轉讓合約的約定,依轉讓方實際收到的全部價值決定。

….

轉讓合約沒有約定支付價格或稅務機關有理由認定支付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致的,稅務機關有權審查並重新確定轉讓價格。企業轉讓可以轉讓企業的部分出資,且該出資的轉讓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致的,稅務機關應重新估計轉讓時該企業的整體價值,並依照轉讓的資本比例重新決定轉讓價格。

確定轉讓價格的依據以稅務機關的調查文件或轉讓時其他案件、同一經濟組織或類似轉讓合約的資金轉讓價格為依據。若稅務機關認定轉讓價格不當的,應以轉讓時依照規定具有確定轉讓價格權限的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作為依據。

企業向組織或個人轉讓資本時,必須持有轉讓合約下轉讓資本金額達二千萬越南盾以上的非現金支付憑證。資本轉讓行為沒有非現金支付憑證的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重新確定轉讓價格。

  • 資本轉讓部分的買價按列方法分別決定:

…”

  • 第IV章第14條第2款c節規定了資本轉讓稅的申報和繳納:

“外國機構未依投資法或企業法規定在越南進行生產經營或有在越南產生的收入(統稱外國承包商),有發生資本轉移活動,應按以下方式申報納稅:

接受資本轉移的組織和個人負責確定、申報、代扣並代繳外國組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若資本受讓方也是不依據投資法或企業法進行經營活動的外國組織,依照越南法律設立、並有外國組織投資的企業,負責申報、繳納外國組織資本轉移活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稅務申報、繳納依照稅務管理法律文件的規定進行。” 

  1. 稅務總局2025 年 1 月 16 日第242/TCT-CS公文針對調整下一周期的年度土地租金的回復
  • 依政府第103/2024/ND-CP號法令第26條第1款、第30條第1款規定:

第26條. 土地租金

  1. 土地租賃不透過拍賣方式、並以按年繳納租金的方式:

年土地租金 = 土地租金計算比例(%)乘以 (x) 計算土地租金的地價。其中:

  1. 計算年度土地租金的比例(%)為25%至3%。

省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徵求同級人民議會的意見後,規定各土地使用用途對應各區域、各路線土地租金計算比例(%)。

  1. 計算土地租金的地價為地價表上的地價(依據土地法第159條第1款b點、h點的規定);以越南盾/平方米 (VND/m2) 為單位決定。

第30條. 土地租金的計算

  1. 以年繳納土地租金的土地租賃,一年的土地租金計算如下:
一年土地租金 = 依本法令第24條規定計算土地租金的面積 x 本法令第26條第1款、第27條第1款和第2款a點、第28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年度土地租金單價

 

  • 依2024年土地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

“第 153 條. 土地預算收入

  1. 自國家決定出租土地、允許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並改為以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的國有土地租賃形式時起計算,年土地租金穩定適用,5年為一週期。”

“第257條. 本法施行時土地財政及土地價格的處理

  1. 省民委員會依第45/2013/QH13號土地法所發布的土地價格表繼續適用至2025年12月31日;必要時,省民委員會可依本法規定決定調整土地價格表,以適合當地土地價格的實際情況。”
  • 依政府第103/2024/ND-CP號法令第32條規定:

“第32條. 穩定每年支付的土地租金

  1. 每年土地租金(含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年租金)依土地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穩定適用。
  2. 下一周期土地租金的確定,依本法令第26條第1款、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如下一周期土地租金與上一周期相比沒有增加,則無需調整土地租金;若與上一周期相比增加,則依據土地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的年度土地租金調整率,根據調整時前連續5年的全國年度居民消費物價指數(CPI)總額來決定。

當居民消費物價指數(CPI)連續5年上漲10%以上時,財政部將協調相關部委,並向政府報告,相應調整下一週期的年度地租調整率。”

  • 依政府第103/2024/ND-CP號法令第51條第10款規定:

“第51條. 土地租金徵收的過渡規定:

…10. 本法令施行前及2024年土地法施行前依土地法規定穩定土地租金價格期間租賃土地的,土地租金價格將持續保持穩定,直到穩定期結束。土地租金價格穩定期過後,土地租金依本條例第30條的規定計算並適用於下一個週期。本地租穩定期為05年,地租穩定期屆滿,地租調整依本法令第32條規定執行。”

  1. 稅務總局2025 年 1 月 21 日第330/TCT-CS號公文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回復
  • 2020 年 6 月 17 日第 61/2020/QH14 號投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了投資優惠的形式和對象:

“1. 投資優惠形式包括:

  1. a)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在一定期間內或整個投資項目實施期間適用低於正常稅率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有稅收豁免、減稅和其他優惠政策。”
  • 依據與2021年3月26日第31/2020/ND-CP號法令指導投資法頒布附加上的優惠投資地點清單附錄中,朔莊省鎮夷縣為特殊社會困難地區。

 

  • 政府2014年10月1日第91/2014/ND-CP號法令第1條第6款修訂、補充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6條第3款:

“3. 對本法令第15條第3款所列實施新投資項目所得及工業園區企業實施新投資項目所得(位於社會經濟條件優良地區的工業園區除外),免徵2年稅收,並在未來4年減徵50%的應納稅款。

本款規定的社會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是指特區、中央直轄一類城市及省轄一類城市內的城區,不包括特區城市區、中央直轄一類市區及2009年1月1日以後省轄區內新設立的一類市區;如果工業園區位於有利地區和不利地區,則工業園區的稅收優惠將根據投資項目在當地的實際位置決定。本條規定的特殊城鎮區域、一類城鎮區域的劃定,應遵守政府關於城鎮劃分的規定。”

  • 依據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號法令指導企業所得稅法第15條、第16條以及財政部2015年6月22日第96/2015/TT-BTC號通知指導指導企業所得稅法、修訂補充2014年06月18日第78/2014/TT-BTC號通知的若干條款:企業在以第218/2013/ND-CP號法令附則規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享有15年內10%的優惠稅率,後續4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續9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上述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9條第3款規定了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

“3. 在同一時期,如果企業對相同收入享有多項不同的稅收優惠,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稅收優惠。

  • 第32/2013/QH13號企業所得稅法(修訂、補充第14/2008/QH12號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3. 本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的20%稅率及第4條第1款和第4款、第13條、第14條有關稅務優惠的規定,不適用於:

  1. a) 資本轉讓所得、出資權轉讓所得;房地產轉讓所得,但本法第13條規定的社會住宅除外;投資項目轉讓所得、投資項目參與權轉讓所得、礦產探礦權、礦業權轉讓所得;在越南境外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入;…”
  • 政府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D-CP號法令第13條規定:

“第13條. 房地產轉讓所得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及轉讓土地租賃權所得;房地產企業依照土地法的規定轉租土地所取得的所得,不論土地上是否有基礎設施或建築工程;轉讓土地上房屋及建築物所得,包括轉讓房屋、建築物附著的資產,不論是否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土地租賃權;土地附著物其他資產轉讓所得。”

  1. 富安省稅務局2025 年 1 月 10 日第99/CTPHY-TTHT號公文針對申報調整后發票的回復
  • 根據財政部2021年9月17日第78/2021/TT-BTC號通知第7條第3款關於指導施行2019年6月13日稅收管理法的若干條款,以及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3/2020/ND-CP號法令針對發票和文件的規定:

“第7條. 對已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有錯誤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資料總表的處理

  1. 調整、換發電子發票(含作廢電子發票)涉及的補充報稅資料申報,依稅務徵管法的規定執行。”
  • 依據2019年6月13日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47條規定:

“第47條. 補充申報報稅資料

  1. 納稅人發現向稅務機關報送的納稅申報文件有錯誤或者遺漏的,可以在報送有錯誤或者遺漏的納稅期間的納稅申報表截止之日起10年內,但稅務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公佈檢查或清查決定之前,補報納稅申報。
  2. 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已宣布在納稅義務人總部進行稅務檢查或清查的決定時,納稅人仍可補充申報稅務;稅務機關將依據本法第142條、第143條所列行,對稅務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 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對納稅人總部地點進行檢查或清查後作出稅務處理結論或決定後,補充申報納稅申報資料,規定如下:
  1. 納稅人應納稅額增加、扣除額減少或免徵、減徵、退稅額減少時,允許納稅人補充提交報稅資料,並依據本法第142條、第143條所列行,對稅務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 納稅人發現報稅有錯誤、遺漏,補報申報導致減少應納稅額或增加抵扣稅額、免徵、減徵、退稅額的,依稅務投訴處理規定處理。
    1. 補充報稅資料包括:
  3. 補充申報表;
  4. 補充申報的解釋信及相關文件。
    1. 出口、進口商品的補充報稅資料,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