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稅務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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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稅務新知  

  1. 企業法律政策

2025年6月17日第76/2025/QH15號法律已經修改、補充企業法的若干條款。本法自 2025年7月1日 起生效,並包括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改與補充內容如下:

  1. 修改、補充出資份額、股份的市場價格定義與確定方法
  • 對於已上市、在證券交易系統登記交易的股票:市場價格可依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 最近相鄰30日的平均價格;
  • 或依買賣雙方協議的價格;
  • 或由評價機構確定的價格。
  • 對於尚未上市、未在證券交易系統登記交易的股票:市場價格可依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 最近相鄰交易的價格;
  • 或依買賣雙方協議的價格;
  • 或由評價機構確定的價格。
  1. 補充對「具有法人資格之企業的受益所有人」的定義
  • 指實際擁有公司註冊資本或對企業具有控制權的個人,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 由國家持有100%註冊資本的企業中,直接代表所有者的代表人;
  • 根據關於國有資本在企業之管理與投資的法律規定,在股份公司或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國有資本部分的代表人。
  1. 補充關於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義務
  • 當受益所有人的資訊發生變更時,企業必須通知工商登記機關,但以下情況除外:
  • 上市公司;
  • 登記證券交易的公司。
  1. 關於受益所有人資訊的查閱權
  • 有權限的國家機關有權要求工商登記機關提供保存在「全國企業登記資訊系統」上的受益所有人資訊。
  • 提供資訊的目的在於服務於防制洗錢工作,且不收取費用。
  1. 關於退還股東出資部分
  • 公司僅能按照持股比例向股東退還部分出資,需符合以下條件: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自企業登記成立之日起,公司已經營滿 2 年以上(不包括依法登記暫停經營的時間)。

(此為修訂內容,相較於先前的規定僅要求公司經營滿 2 年即可)

  1. 補充減少註冊資本的情形
  •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如果:
  • 根據股票中記載的要求和條件,向股東退還出資;
  • 適用於依據《企業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持有享有退還優先權股份的股東。
  1. 補充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私募債券的補充條件
  • 新條件:
  • 負債總額(包括擬發行的公司債金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 5 倍,依據:前一年度的財務報告;且該報告須經審計。
  • 例外情形 – 不適用上述條件:
  • 國有企業;
  • 為實施不動產專案而發行公司債的企業;
  • 信用機構;
  • 保險、再保險、保險經紀企業;
  • 證券公司。
  1. 稅收政策
  2. 財政部於 2025 5 31 日頒布第 32/2025/TT-BTC 號通知有關發票、單據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自 2025 6 1 日起生效)
  • 本通告指導落實以下法律、法規的若干條款:
  • 2019 年稅收管理法;
  • 第 123/2020/NĐ-CP 號法令;
  • 第 70/2025/NĐ-CP 號法令。
  • 一些值得注意的規定,其中包括關於發票、單據的規定如下:
  • 從無碼發票轉換為有碼發票:
  • 正在使用無碼電子發票的納稅人,可以自願轉換為使用稅務機關有碼發票。
  • 必須轉換為有碼發票的情況:
  • 納稅人屬於使用無碼發票範圍,但被確定為存在較高稅收風險的,必須在收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轉換為使用有碼發票。
  • 自轉換為有碼發票之日起滿 12 個月後,如果納稅人有需求重新使用無碼發票,則必須辦理電子發票使用信息變更手續。
  • 企業有多種經營活動的情況:
  • 企業被允許:
  • 針對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活動,註冊使用由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 對於其他經營活動,可以使用有碼或無碼的電子發票。
  • 適用於特殊情況的電子發票:
  • 經營活動具有以下性質:
  • 經常性發生;
  • 數量龐大;
  • 需要經常對賬信息;
  • 融資租賃等活動。
  1. 電子商務與數字平台上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戶的稅收管理
    (依據政府202569日第117/2025/NĐ-CP號法令;自202571日起生效)
  • 數字平台運營組織的責任:
  • 代扣並代繳使用平台的個人、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VAT)和個人所得稅(PIT)。
  • 扣繳時間:交易確認成功並完成支付時。
  • 扣繳稅率:依每筆交易的營收計算;若無法確定經營類型,則適用最高扣繳稅率。
  • 申報稅率:按月申報,可抵扣被取消或退回的交易稅額。
  • 每年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戶提供電子代扣憑證。
  • 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的義務:
  • 若已由平台代扣並代繳,則無需自行申報與繳稅。
  • 自行申報、自行繳納的情況:
  • 當經營活動發生在不具備支付功能的平台時,納稅人必須以電子方式自行申報並繳稅。
  • 非居住個人若未通過具備支付功能的平台,仍須依營收百分比繳稅。
  • 必須向數字平台提供稅號或身份識別資訊,以履行納稅義務。
  • 退稅:
  • 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在全年內有權申請退稅,若:
  • 營收屬於不徵收增值稅(VAT)及個人所得稅(PIT)的範圍,即使已被代扣或自行繳納。
  • 退稅申請檔案依 表格編號 03/CNKD-TMĐT 制作。
  • 稅收政策的公文指引與解答
  1. 教育培訓、非農用地領域的稅收優惠
  • 公文編號 1430/CT-CS,日期:2025 5 28 日:
  • 在教育–培訓領域經營的企業,如符合有關教育與職業培訓、醫療、文化、體育、環境等領域的社會化設施之類型、規模、標準目錄的規定,則來自於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收入,可享受企業所得稅(CIT)的優惠政策。
  • 公文編號 1455/CT-CS,日期:2025 5 28 日:

用於教育活動的土地,如符合社會化標準,並依據政府總理的決定達到相關標準,則:

  • 對於社會化機構使用的土地,免徵非農用地使用稅;
  • 對於屬於鼓勵投資領域的投資項目用地,減徵應納稅額的 50%。
  1. 企業所得稅政策(CIT
  • 公文編號 1482/CT-CS,日期:2025 5 30 日:
  • 如果投資項目的所在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後被轉換為優惠地區,則企業可自轉換之納稅期起,享受剩餘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如果公司的項目被確定為擴大投資項目,則公司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享受企業所得稅(CIT)優惠:
    • 享受與現行運營項目相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對於因擴大投資而增加的所得部分,按新投資項目所在同一地區或屬於同一優惠領域的相應優惠標準,適用免稅/減稅期限。
  • 公文編號 1581/CT-CS,日期:2025 6 5 日:
  • 如果企業向越南環境保護基金繳納資金,用於支持產品、包裝的回收,但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則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不得計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CIT) 的可扣除費用。
  1. 增值稅 (VAT)
  • 公文編號 1456/CT-CS,日期:2025 5 28 日:
  • 企業補充申報導致已退還的增值稅金額減少時,必須:
    • 繳回多退的稅款;
    • 同時依據稅法規定繳納滯納金(如有)。
  • 公文編號 1592/CT-NVT,日期:2025 6 5 日:
  • 在補充申報增值稅 (VAT) 的情況下,若僅增加/減少尚未抵扣完的稅額,則:
    • 填寫補充申報表;
    • 在當期的增值稅申報表(仍在申報期限內的期間)中,將調整數填入:

– 若調增前期尚可抵扣的增值稅,填入指標 [38]

– 若調減前期尚可抵扣的增值稅,填入指標 [37]

  • 公文編號 1593/CT-CS,日期:2025 6 5 日:
  • 來自農業承包土地用於種植的收入:
    • 若銷售的農產品未加工成其他產品,或僅經過簡單初步加工 ⇒ 不徵收增值稅 (VAT)。
  • 若實質上屬於出租土地以從事生產經營,且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
    • 必須根據《增值稅法》對每項發生的經營活動進行申報並繳納增值稅。
  • 公文編號 1393/CCTKV18-QLDN2,日期:2025 4 29 日(第XVIII區域稅務分局):
  • 外省建築公司在其他地方施工:必須申報並繳納外省臨時增值稅 (VAT),稅率為 1%(依據第 80/2021/TT-BTC號通知第 13 條)。
  • 若外省建築公司在多個省份有經營活動,且符合第 126/2020/NĐ-CP 號法令第 11 條第 2 款 c 點的條件,則無需編制稅款分配表。
  • 公文編號 1132/BNI-QLDN2,日期:2025 7 24 日(第V區域稅務分局):
  • 若公司生產經營金屬構件產品,且產品屬於《越南產品行業系統目錄》中的行業代碼 “25110 – 金屬構件”(依據越南政府總理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頒佈第 43/2018/QĐ-TTg 號決定),並且不屬於政府2025 年 6 月 30 日頒佈第 174/2025/NĐ-CP 號法令附件 I,則該產品屬於可享受增值稅 (VAT) 減免的對象。
  • 若公司生產經營鋼鐵產品,且產品屬於《越南產品行業系統目錄》中的行業代碼 “24100 – 鑄鐵、鐵、鋼產品”(依據越南政府總理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頒佈第 43/2018/QĐ-TTg 號決定),並且屬於政府2025 年 6 月 30 日頒佈第 174/2025/NĐ-CP 號法令附件 I,則該產品不屬於可享受增值稅 (VAT) 減免的對象。
  1. 個人所得稅 (PIT)
  • 公文編號 1580/CT-CS,日期:2025 6 5 日:
  • 若在 2023 年尚未對受扶養人(親生母親、親生子女)計算家庭減除額,則可自發生扶養義務的月份起重新計算,但需符合以下條件:
    • 進行年度所得稅決算;
    • 依規定正確登記受扶養人。
  • 公文編號 672/CCTKV.XV-QLDN5,日期:2025 5 5 日(第XV區域稅務分局)

+   若公司錯誤登記受扶養人的稅號,則:

  • 按照《表格 20-ĐK-TH-TCT》辦理調整並減少受扶養人;
  • 透過電子稅務系統提交:https://thuedientu.gdt.gov.vn
  • 不得計算家庭減除額,並需調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有)。
  1. 租地及地租減免
  • 公文編號 1687/CT-CS,日期:2025 6 10 日:
  • 企業僅能在完成相關手續後,方可享受地租減免優惠;
  • 若延遲辦理手續,則延遲期間不予減免。
  1. 外幣財務報表換算
  • 公文編號 7902/CCTKV.XVI-QLDN2,日期:2025 5 19 日(第 XVI 區稅務分局):
  • 公司以外幣編制財務報表的,
    • 在對外公佈及向越南國家管理機關提交時,必須換算為越南盾。
  • 換算依據第200/2014/TT-BTC號通知第 107 條第 2 款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