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25 年 06 月
下载2025年06月稅務新知
I. 2025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務法規
- 自2025年7月1日起,稅號將有重大變更
自2025年7月1日起,根據《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的稅號將被個人身份識別碼所取代。此規定適用於納稅人、稅務機關以及與稅號使用有關的各機關、組織和個人。
- 增列免徵增值稅的主體
2024年增值稅法新增了免徵增值稅的情形,具體為:用於贊助和支持預防和對抗自然災害、疫情或戰爭工作的進口貨物,不徵收增值稅。
- 進口貨物增值稅計價修改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規定,進口貨物增值稅計價方式為:進口稅計價金額(依出口稅法、進口稅法規定計算)+ 進口稅 + 進口附加稅(如有)+ 特別消費稅(如有)+ 環保稅(如有)。
- 關於進項增值稅申報錯誤或不完整的具體指導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14條第1款d點規定,企業如發現進項增值稅申報和抵扣錯誤,可在稅務機關或主管部門宣布進行稅務檢查或清查決定之前進行補充申報。具體如下:
- 如果補報導致應納稅額增加或退稅額減少,納稅人必須在錯誤發生的期間申報。同時,納稅人必須全額繳納增加的稅款或退稅款,並向國家預算繳納滯納金(如有)。
- 如果補報導致應納稅額減少,或僅調整了可轉入下一期的可抵扣額的增減,納稅人必須在發現錯誤的期間申報。
- 增值稅退稅的額外情況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14條,新增增值稅退稅的情況如下:僅從事貨物生產或服務提供,適用5%增值稅稅率的商業機構,如果在12個月或4個季度後,未全額抵扣的進項增值稅額達到或超過3億越南盾,則有資格獲得增值稅退稅。
- 進項增值稅抵扣條件變更:強制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根據第181/2025/ND-CP號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所有購買價值500萬越南盾(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易,包括國產商品和服務以及進口商品,均須持有非現金支付憑證,方可抵扣進項增值稅。
- 部分商品及服務增值稅稅率調整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9條規定,部分商品及服務的增值稅稅率調整如下:
- 增加部分適用0%稅率的主體
新稅法增加了適用0%稅率的主體,包括:
- 國際運輸服務;
- 在境外或免稅區進行的建築安裝工程;
- 在機場檢疫區向已辦理出境手續的外國人或越南公民銷售的商品;在免稅商店銷售的商品;
- 出口服務,包括:為在越南境外使用而租賃運輸工具的服務;直接或透過代理商提供給國際運輸活動的航空和航海服務。
- 將部分產品從免稅改為5%的應稅稅率
以下產品先前免稅,現將徵收5%的稅:
- 化學肥料;
- 在海上作業的漁船。
- 將部分產品稅率從5%調整為10%
部分原適用5%稅率的商品及服務現調整為10%稅率,包括:
- 未經加工的林產品;
- 糖及糖生產副產品(糖蜜、甘蔗渣、污泥)
- 專門用於教學、研究、科學實驗的設備和工具;
- 文化活動、展覽、體育活動;表演藝術;電影製作;電影的進口、發行和放映。
- 補充促銷品增值稅規定
根據2024年增值稅法第7條的新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用於促銷的商品和服務,如符合商業法規定的條件,其增值稅應稅價格為0。
II. 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的稅務管理新規
稅務管理原則(2019年稅務管理法第5條,2024年修訂):自2025年7月1日起,稅務管理將遵循以下原則:
- 行政程序改革與現代資訊科技在稅務管理的應用;
- 依照國際慣例運用稅務管理原則,包括:
- 確定納稅義務的活動和交易性質原則;
- 稅務管理中的風險管理原則;
- 其他適合越南具體情況的原則。
- 根據海關法和政府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稅收優惠措施。
- 補充適用電子發票的主體
自2025年6月1日起,補充適用電子發票的主體為在越南未設立常設機構,但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在數位平台上開展業務或提供跨境服務的外國供應商,如果自願註冊使用電子發票,則必須使用增值稅發票。
- 個體經營戶及個人經營可授權第三方開立電子發票
自2025年6月1日起,個體經營戶及個人經營將可像企業一樣,授權第三方代開電子發票。
- 補充出口加工企業發票種類及電商發票規定
- 出口加工企業
若出口加工企業從事出口加工以外的經營活動的,其所使用的發票類型取決於增值稅申報方法:
+ 若採用直接法申報增值稅,則使用銷售發票。
+ 若採用抵扣法申報增值稅,則使用增值稅發票。
- 電商發票
此類發票適用於向境外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的組織、企業和個人。使用條件是,企業、個人必須能夠以電子方式向稅務機關傳輸發票資料。
- 補充發票開立時間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
新法對部分特定情況的發票開立時間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 出口貨物:
- 發票開立時間由賣方決定,但不得晚於貨物通關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
- 提供給外國組織和個人的服務:
- 發票開立時間與國內服務相同,即服務提供完成時開立,不論是否已收到貨款。
- 補充其他特定情形的發票開立時間。
- 增加發票強制內容(自2025年6月1日起)
自2025年6月1日起,電子發票將增加一些新的強制內容,包括:
- 買方資訊:新增個人識別號碼或預算相關單位代碼。
- 商品及服務名稱:在餐飲服務、運輸等特定領域更明確列明。
- 修改以下行業的發票內容:電力、水務;電信、資訊科技;電視;郵政及快遞服務;銀行、證券、保險。
- 某些資訊非發票強制要求的情況:對於有獎娛樂場和電子遊戲,可能無需列明:買方的姓名、地址、稅號。買方的數位簽名。
- 明確定義發票建立時間與數位簽章時間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發票建立時間與數位簽章時間不一致:
- 必須在發票創建日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之前進行數位簽名並向稅務機關發送資料(無論發票是否有代碼)(按規定創建匯總表的情況除外)。
- 賣方依發票建立日期申報繳稅。
- 買方根據收到有效發票(內容正確、完整且按規定)的日期申報納稅。
- 擴大使用收銀機電子發票的主體
自2025年6月1日起,需要使用與稅務機關資料連接的收銀機電子發票的主體將擴大,包括:
- 依據2019年第38/2019/QH14號稅收徵管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年營業收入達10億越南盾及以上的企業戶及個體工商戶。
- 依據2019年稅收徵管法第90條第2款及第91條第3款規定,企業戶/個體工商戶。
- 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企業。
- 廢除關於取消錯誤開立發票的規定
自2025年6月1日起:取消錯誤開立發票的表格將不再適用。取而代之的是,要更正或更換錯誤發票,必須具備:
- 賣方與買方(如果買方是組織、商家、個體工商戶等)之間的書面協議。如果買方是個人,賣方只需直接通知或在網站上發布即可。
- 新增權限,允許建立一張發票來更換或調整多張錯誤發票,前提是在同一個月內和發票來自同一個買方。
III. 第198/2025/QH15號決議針對減免稅收的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 對於來自轉讓股份、出資份額、出資權利、購買股份權利、購買出資份額權利、購買創新創業企業出資份額的權利之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 對於在創新創業企業、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創新創業中介機構工作的專家與科學家,其從工資薪金所得中獲得的收入,前2年免徵個人所得稅,接續4年減半徵稅。
- 對於中小型企業,自首次獲發企業登記證書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 對於參與產業鏈的中小企業,由大型企業提供的人力培訓與再培訓費用可作為可扣除費用,用於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第204/2025/QH15號決議,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減少2%的增值稅
根據第204/2025/QH15號決議,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增值稅稅率將從10%下調至8%,減少2%,適用於《2024年增值稅法》第9條第3款所規定的商品與服務範疇。
2%稅率減免政策不適用於以下商品與服務類別:電信、金融活動、銀行、證券、保險、不動產經營、金屬製品、礦產品(不包括煤炭)、以及應徵特別消費稅的商品與服務(不包括汽油)。
- 2024年社會保險法(取代2014年社會保險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繳納社保滿15年即可領取退休金
根據2024年社會保險法,勞動者只需最低繳納社會保險滿15年(不再是之前規定的20年)即可符合享受退休金的條件,前提是同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達到《勞動法》第169條第2款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 達到《勞動法》第169條第3款所規定的退休年齡,並且在從事重體力、有毒、有害、高危或特別重體力、有毒、有害、高危的職業中,累計強制性社保繳納年限達15年以上;
- 比《勞動法》第169條第2款規定的退休年齡最多低10歲,且在井下煤炭開採工作中繳納社保滿15年(依照政府規定);
- 因執行任務時遭遇職業風險事故而感染HIV/AIDS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