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24 年 05 月
下载2025年05月稅務新知
- 新頒佈的法律文件
- 政府2025年3月20日第70/2025/NĐ-CP號法令
修訂、補充第123/2020/NĐ-CP號法令中有關發票、單據規定的若干條款
新增內容(自2025年6月1日起適用)
- 增列電子發票的適用對象
自2025年6月1日起,電子發票的適用對象將擴大至在越南境內無常設機構,但從事電子商務、數位平台或其他服務業務的境外供應商。若該等供應商自願註冊使用電子發票,則必須依規定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
- 增列賣方須開立發票交付買方之情形
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據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第19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賣方有義務開立發票並交付予買方。
- 擴大可委託開立電子發票之對象
自2025年6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經營者將可委託第三方開立電子發票。
在此之前,此項規定僅適用於企業、經濟組織及其他可委託第三方開立發票之組織(第三方需為與賣方具關聯關係之單位)。
- 補充特定情形下之發票種類規定
- 針對出口加工企業(除加工外尚有其他經營活動者):
- 若依直接計算法申報增值稅,則使用銷售發票;
- 若依扣除法申報增值稅,則使用增值稅發票。
- 電子商務發票:
電子商務發票是針對組織或個人向國外出口貨物與服務時所使用之發票,前提是符合通過電子方式將發票資料傳送至稅務機關之條件。
- 修改及補充部分情形之開立發票時間規定
- 對於出口貨物:由賣方自行確定開票時間,但最遲不得晚於貨物依據海關法規完成通關後的下一個工作日。
- 對於向境外組織、個人提供之服務(與境內服務相同處理):開票時間為完成服務提供之時點,無論是否已收款。
- 補充其他具體情況之開票時間規定。
- 自2025年6月1日起,補充發票之強制性內容規定
- 購買人資訊:必須載明購買人之個人識別號碼或與預算單位有關之統一編號。
- 商品與服務名稱:針對餐飲服務與運輸服務補充具體規定。
- 特殊服務之發票內容:修訂並補充若干特定服務(如電力、水、電信、資訊科技、電視、郵政、銀行、證券、保險)之具體規範。
- 對於經營娛樂場(casino)及有獎電子遊戲之業務,其電子發票得免記載購買人姓名、地址、稅號及其數位簽章。
- 明確規定開立發票時間與數位簽章時間不一致之處理方式
- 自開立發票之日起,最遲不得晚於下一個工作日完成數位簽章並將發票資料傳送至稅務機關(除依據法律可彙總報送資料之特殊情形外)。此規定適用於含稅務機關稅碼與不含稅務機關稅碼之電子發票。
- 銷售方應依照開立發票時間進行申報納稅。
- 購買方則依據收到電子發票之時間(且發票形式與內容須齊全)作為申報依據。
舊規定:以往當發票開立時間與數位簽章時間不一致時,僅規定銷售方須依開票時間申報,並未對購買方做出相應規範。
- 補充規定需使用連接稅務機關資料傳輸系統的收銀機開立之電子發票的主體包括
- 根據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年營業收入達到或超過 10 億越盾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
- 根據第38/2019/QH14號稅務管理法第90條第2款與第91條第3款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
- 有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活動的企業。
- 自2025年6月1日起,取消錯誤發票的作廢規定,改為電子發票的更正/替代流程:
- 不再適用原有關於作廢已開立錯誤發票的規定。
- 在進行錯誤電子發票(HĐĐT)的更正或替代前,必須由賣方與買方(若為企業、組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指出錯誤內容。若買方為個人,則賣方須直接通知買方或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相關信息。
- 補充規定允許對同一買方、同一月份內的多張錯誤發票,統一開具一張發票進行替代或更正。
- 中央政治局於2025年5月4日頒布的第68-NQ/TW號決議
關於促進私營經濟發展的問題
中央政治局要求重點實施以下主要任務與解決方案:
- 稅收政策與企業成本支持措施
- 取消門牌稅;
- 對中小企業自成立起前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 企業用於培訓和再培訓人力的費用可列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的可扣除費用;
- 允許將研發(R&D)費用的200%可列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的可扣除費用;
- 實施支持政策,通過企業所得稅抵免或透過各類基金資助,鼓勵企業在設備投資、技術創新、數位轉型、綠色轉型、可持續發展與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支出。
- 科學-技術-創新發展基金
- 企業可從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中提取最高20%來設立發展基金,用於支持科學、技術、創新、數位轉型以及研發活動。
- 創新創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 對創新創業企業、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支持創新創業的中介組織給予企業所得稅(CIT)減免。
- 對於來自轉讓出資份額或對創新創業企業的出資權益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CIT)與個人所得稅(PIT)。
- 對於在創新創業企業、研發中心、創新中心及創業創新中介組織工作的專家和科學家,其個人所得稅亦可享有減免政策。
- 加強聯結與供應鏈發展
- 加強私營企業之間的聯結;私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及外資企業(FDI)之間的合作。
- 根據產業集群、價值鏈及供應鏈模式,構建聯結體系。
- 鼓勵大型企業引領本地供應鏈,與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建立聯動合作。
- 明確企業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標準為:大型企業需實施技術轉讓、提供技術支持與產品試驗、進行人力資源培訓,並優先採購中小企業的產品與服務。
- 大型企業為供應鏈中的中小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將被視為企業所得稅(CIT)可扣除的費用。
- 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 積極推動數位化、透明化與簡化制度,涵蓋:會計制度、稅務制度、保險制度等,以創造有利條件,促使個體工商戶順利轉型為企業。
- 最遲於2026年內,全面取消對個體工商戶實施的定額課稅制度。
- 2025年5月17日第198/2025/QH15號國會決議
關於若干特殊機制與政策以促進私營經濟發展
該決議規定了若干稅收、費用及行政收費方面的扶持政策如下:
- 創新創業企業稅收扶持政策:
- 對於來自創新創業活動的所得,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給予如下稅收優惠:對創新創業企業、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支持創新創業的中介機構,企業所得稅(CIT)前兩年全額免稅,接續四年減半徵稅;具體免減期限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執行。
- 對於來自轉讓股份、出資份額、出資權利、購股權及購買出資份額權利之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PIT)及企業所得稅(CIT)。
- 對於在創新創業企業、研發中心、創新中心、支持創新創業的中介機構任職的專家與科學家,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享有個人所得稅兩年免稅優惠,後四年減半徵稅。
- 中小企業稅收政策
- 自首次取得企業註冊證書之日起,中小企業可享有為期三年的企業所得稅(TNDN)免稅優惠。
- 由大型企業提供給參與產業鏈鏈結的中小企業之人力培訓與再培訓費用,得計入大型企業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扣除之費用。
-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的政策規定:
- 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適用定額稅徵收方式。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須依據《稅收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依法繳納稅款。
- 有關費用與規費的政策規定:
-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與繳納門牌稅。
- 對於因依法調整、重組國家機構而需重新簽發或更換證照的組織、個人與企業,免收相關的費用與規費。
- 政府2025年5月17日第139/NQ-CP號決議
頒布落實國會2025年5月17日第198/2025/QH15號決議(有關若干特別機制與政策以促進私營經濟發展)的政府行動計劃
- 財政部的任務分工:財政部須向政府提交相關政策實施指引文件,具體內容如下:
- 對於創新創業活動所得,予以企業所得稅(CIT)優惠:免稅兩年,之後四年減免50%。適用對象包括:創業創新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創業創新中介機構。
- 對於從股份轉讓、出資權利、購買股份或出資權利所得的個人及企業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PIT)與企業所得稅(CIT)。
- 對於專家、科學家在創業創新企業、研發中心、創新中心或中介機構工作的工資、薪資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兩年,之後四年減半徵收。
- 對於中小企業,自首次取得商業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 大型企業對參與產業鏈的小型企業提供的培訓或再培訓支出,允許列為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可扣除費用。
- 完成期限:上述所有政策實施指引任務須於2025年內完成。
- 政府於2025年5月16日頒布第138/NQ-CP號決議,頒布政府行動計劃,以落實中央政治局於2025年5月4日頒布第68-NQ/TW號決議針對私營經濟發展的規定
- 總體目標
為實現第68-NQ/TW號中央決議所設定的目標,未來一段時期內,各部門、行業及地方需具體化並堅決組織落實以下任務。其中,財政部被要求承擔若干重點任務。
- 財政部的重點任務
- 檢視並修訂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指導文件:補充規定,自中小企業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 檢視並修訂費用與徵費法及其指導文件:取消門牌稅。
- 檢視並修訂中小企業支持法,以實現以下目標:
- 盡可能簡化支持申請檔案與程序;
- 提高支持標準與比例,使之更符合市場實際;
- 確保安排足夠的支持資源;
- 鼓勵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大學等共同參與支持項目的實施。
- 檢視並修訂招標法及其指導文件:補充優先中小企業及創新創業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計畫、專案、項目的機制。
- 財政部於2025年5月31日公布第32/2025/TT-BTC號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指導實施2019年6月13日稅收管理法的若干條款、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3/2020/NĐ-CP號法令針對發票與憑證的規定,以及政府2025年3月20日第70/2025/NĐ-CP號法令對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的修訂與補充內容。
- 關於電子商業發票
補充電子商業發票的發票樣式代碼與發票種類代碼的標識,具體如下:
- 數字「7」:表示電子商業發票類型;
- 字母「X」:適用於電子商業發票。
- 關於從收銀機產生的電子發票:
若企業同時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則可登記並並行使用兩種類型的電子發票:
- 從收銀機產生的電子發票: 適用於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商品銷售及服務提供活動,包括:商場、超市;零售業(不含汽車、摩托車、機車及其他動力車輛);餐飲、餐廳、飯店;客運交通;道路運輸輔助服務;藝術、娛樂、休閒、電影放映服務;其他個人服務業(根據越南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系統)。
- 由稅務機關編碼或未編碼的電子發票:適用於其他經營活動。
- 關於電子發票的轉換使用:
若企業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就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依據越南經濟行業分類,包括:商業中心、超市;零售(不含汽車、機車、機動車等);餐飲、餐廳、飯店;客運;道路運輸輔助服務;藝術、娛樂、遊樂、電影院服務;其他個人服務)向稅務機關註冊使用有碼或無碼的電子發票,則可選擇以下兩種方案之一:
- 繼續使用已向稅務機關註冊的電子發票;
- 或轉換為使用由連接稅務機關資料的收銀機創建的電子發票。
- 指導–回復文本
- 稅務局2025年6月1日第72/CĐ-CT號緊急電文
主旨:落實執行財政部第31/2025/TT-BTC號與財政部長2025年5月31日第32/2025/TT-BTC號通知的工作
- 自2025年6月1日起根據第32/2025/TT-BTC號通知(取代第78/2021/TT-BTC號通知),以下若干重要內容將正式生效:
- 個人所得稅扣繳憑證:
- 自2025年6月1日起,各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組織須停止使用先前規定的電子扣繳憑證。
- 須改為依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規定使用新的電子扣繳憑證。
- 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經營者:
- 若屬於第70/2025/NĐ-CP號法令第1條第8款規定的對象,則自獲得稅務機關接受註冊之日起,必須使用由收銀機產生並與稅務機關連接傳輸資料的電子發票。
- 該規定適用於所有於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完成註冊的情況。
- 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企業(B2C):
- 包括以下行業:商場、超市、零售(不包括汽車、摩托車、機車及其他動力車輛)、餐飲、餐廳、飯店、客運、藝術服務、娛樂、電影放映,以及依據越南經濟行業分類系統規定的其他個人服務業等。
- 若企業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註冊使用由稅務機關發碼或不發碼的電子發票,則可選擇:一是轉為依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使用由收銀機生成並與稅務機關連接的電子發票;二是繼續使用原已向稅務機關註冊的電子發票類型。
- 第二區稅務分局於2025年4月26日發佈第976/CCTKV02-CNTK號公文
主旨:檢查並調整已註冊稅務之經營行業
- 現狀:目前有許多企業、組織在向稅務機關登記經營行業時,與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不符。此情況影響稅務管理與行業統計工作。
- 對企業、組織的要求:須自行審查並及時調整,如發現註冊稅務系統中的經營行業與實際經營活動不一致,請立即登錄網站:https://tracuunnt.gdt.gov.vn 進行更新與修正。
- 行業調整手續指引:
- 若透過單一窗口機制辦理稅務登記(依據《稅務管理法》第30條第1款a點)之情形:
- 行業變更應依據《2020年企業法》第31條第1款a點與第2款,及第01/2021/NĐ-CP號法令第56條辦理。
- 申請方式:透過國家企業登記資訊入口網站以線上形式提交申請文件,送至計劃與投資廳之企業登記辦公室。
- 若企業是依據《稅務管理法》第30條第1款b點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則須依據財政部《第86/2024/TT-BTC號通告》第10條第1點之指引進行行業調整。
- 第II區稅務分局於2025年4月29日第1038/CCTKV02-QLDN4號公文
主旨:應用由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 目的:第II區稅務分局通知貴企業,旨在支持並推動應用由收銀機啟動的電子發票(依據政府第70/2025/NĐ-CP號法令)如下:
- 實施指引:
- 尚未配備收銀機的情況:屬於適用由收銀機啟動電子發票的企業,但因尚未具備足夠技術基礎設施而尚無設備的,需:
- 主動聯繫電子發票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附於公文附件)。
- 以獲得有關由收銀機啟動電子發票的技術與基礎設施解決方案之諮詢服務。
- 如遇困難,企業可聯繫:
- 已於稅務分局通知信中公布的專責輔導稅務人員。
- 官方客服電話:028-37702288(分機 6804-第4企業管理與輔導科)。
- 經營行業變更的情況:若企業實際不再屬於第70/2025/NĐ-CP號法令中規定須使用由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之行業:
- 應根據《越南經濟行業分類系統》審查並調整已登記的經營行業;
- 稅務分局將依據企業所更新的資訊,重新確認該企業實際上無需使用由收銀機生成的電子發票。
- 未遵守規定之處罰措施:自本公文頒布之日起,若屬於強制適用收銀機電子發票之企業而未落實實施,將被視為:
- 違反發票法律規定的行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未開具發票);
- 可被依違反稅務與發票法規而處理營業登記相關責任。
- 稅務總局2025年3月11日第108/CT-TMĐT號公文
主旨:加強落實對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管理措施
- 目標: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管理,特別是按定額稅(核定徵收法)和申報稅(查賬徵收法)繳稅的戶,旨在:
- 推動電子申報和電子納稅;
- 將個體與個人經營者納入數字化稅務管理系統。
- 任務要求:
- 宣傳與指導個體工商戶:稅務局要求轄區稅務分局重點推進宣傳與指導工作,指導納稅人通過下列方式進行電子報稅:
- 網站:https://canhan.gdt.gov.vn(特別針對定額納稅戶);
- 應用程式:安裝 EtaxMobile 並進行電子納稅。
- 向縣級稅務部門下達指標:
- 向各縣級稅務小組分配安裝 EtaxMobile、進行電子申報及納稅的目標指標,適用於所有經營個體與個人。
- 目標截至2025年6月30日:所有按定額方式繳稅、實際產生納稅義務的個體與個人經營者,及所有按申報方式納稅的對象,須100%註冊並擁有 EtaxMobile 賬號(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除外,力爭達成80%)。
- 系統維護時段提示:
- 自2025年5月16日凌晨00時00分起至5月18日結束,系統將暫停運作以進行升級與轉換。
- 在此期間:電子申報及納稅功能於電子稅務門戶網站將無法使用。
- 請各單位留意時間安排,主動履行納稅義務。
- 第XVII 區域稅務分局2025年4月29日第684/CCTKV17-QLDN1 號公文
主旨:指導企業所得稅的可扣除費用
- 指導內容:在財政年度 N 內,若企業發生以下情況:
- 包括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費用產生;
- 已於財政年度末根據收入相應地預提了該筆費用。
- 那麼企業在財政年度 N 年底預提的服務費用,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則該預提費用將可列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可扣除費用:
一是有合法的發票、憑證並在財政年度 N 決算前開立;
二是符合《財政部第96/2015/TT-BTC號通知》第4條的所有規定條件。
- 合同終止時的義務:當與預提費用有關的合同終止時,公司必須:
- 根據合法的發票與憑證計算並準確確定實際費用金額;
- 按以下原則調整已記錄的費用:
- 若實際費用大於已預提金額,則增加費用;
- 若實際費用小於已預提金額,則減少費用;
- 調整應於合同終止的計稅期間內進行。
- 稅務局2025年5月22日第1322/CT-CS 號公文針對稅收政策的指導
- 指導內容,企業在以下情況下:
- 將根據法院判決退還股份出售款項的金額列入其他費用;
- 該支出與計稅收入無對應關係;
- 且不符合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條件。
- 則不符合計入企業所得稅(CIT)應稅所得可扣除費用的條件。
- 南慈廉郡稅務隊第一區稅務分局於2025年5月9日簽發的5624/NTL-QLDN2號公文
主旨:指導納稅人開具發票時需完整填寫強制性內容
- 主要指導內容:
- 納稅人在開具電子發票以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給購買方時(特別是個體戶和個人經營者),必須完整填寫所有強制性資訊,尤其是購買方的稅號或國民身分證號。
- 除了某些情況外:在某些特定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情形下,開具發票時不強制填寫稅號或國民身分證號,包括:
- 在超市、商場開立的銷售電子發票;
- 向非經營性個人銷售燃油所開立的電子發票。
- (自2025年6月1日起適用,依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第1條第7款a點規定,取代原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第10條第14款c點的規定。)
- 若已開立的發票有誤,企業必須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調整或替代開票:
- 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第19條,或
- 自2025年6月1日起,依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第1條第13款之規定。
- 違規處理:若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未填寫完整的必填資訊,尤其未填寫購買方為經營單位的稅號,則該行為將被認定為:
- 違反發票相關法律規定;
- 屬於非法使用發票、憑證;
- 並可依照法律規定處以行政處罰。
- 建議:各機構、企業、經營戶、個體工商戶應主動檢查電子發票的開具情況,確保填寫完整所有必填資訊。
- 第XVI區稅務分局2025年5月14日第7629/CCTKV.XVI-QLDN2號公文
針對稅收政策的指導
- 指導內容:
- 若公司從商品或服務供應商處購買購物券贈送給員工,則:
- 收款時:銷售方(即購物券供應商)應開立收款憑證,不需在出售購物券時開具發票。
- 當使用購物券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此時才是銷售方依據規定開具發票的時間點(即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 太原市稅務隊第VII區稅務分局2025年5月21日第2921/ĐTTNG-QLDN號公文
主旨:根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規定指導納稅人開立電子發票
- 指導內容:
- 太原市稅務隊建議納稅人在開立電子發票(HĐĐT)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給買方時(尤其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者),應完整填寫買方的稅號或身分證號碼。
- 此外,針對某些特定與個人消費者(非經營者)進行的交易,不強制要求填寫稅號或身分證號碼,具體包括:
- 在超市、商場開立的電子發票;
- 向非經營個人客戶銷售燃油所開立的電子發票。
- 此規定依據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第10條第14款c點,並由第70/2025/NĐ-CP號法令第1條第7款d點修訂,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
- 發票開立錯誤的情況:
- 若已開立的發票有錯誤,納稅人必須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或替換,具體依據為:第123/2020/NĐ-CP號法令第19條;自2025年6月1日起,適用第70/2025/NĐ-CP號法令第1條第13款的規定。
- 各組織、企業應主動審查電子發票的開立情況,確保填寫完整所有法定必填資訊。
- 關於處罰的注意事項:
- 若發票未完整填寫所有必填內容(尤其是缺少購買方為經營單位的稅號),則被視為違反發票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非法使用發票、單據的行為;
- 有可能依據現行發票與單據的法律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
- 第XVIII 區稅務分局2025年4月29日第1393/CCTKV18-QLDN2號公文
主旨:建築活動的增值稅申報
- 指導內容:
- 若納稅人(為外省的建築公司)在與其總部所在地不同的地方執行建築工程,則必須依據財政部第80/2021/TT-BTC號通知第13條規定,就未含稅營業額按1%的稅率申報並繳納外省臨時增值稅。
- 關於免提交應納稅額分配表的情形:若納稅人在多個與總部所在地不同的省級地區從事建築活動,且符合第126/2020/NĐ-CP號法規第11條第2款c點的條件,則無需提交應納稅額分配表。
- 第XV地區稅務分局2025年5月5日第672/CCTKV.XV-QLDN5 號公文
主旨:被撫養人稅號
- 指導內容:
- 若公司登記錯誤被撫養人的稅號,則:
- 必須依據表格20-ĐK-TH-TCT辦理被撫養人變更(減少)登記;
- 通過電子稅務系統eTax的網站:https://thuedientu.gdt.gov.vn 提交電子申報表;
- 對於資訊錯誤的被撫養人,不得享有家庭扣除優惠;
- 同時,應依法對應納稅額(如有)進行相應調整。
- 第XVI地區稅務分局2025年5月19日第7902/CCTKV.XVI-QLDN2 號公文
主旨:將財務報表從美元(USD)轉換為越南盾(VND)
- 指導內容:
- 若公司以外幣編製財務報表,則在以下情況必須將財務報表轉換為越南盾(VND):
- 向公眾公布時,或
- 向越南國家管理機關提交時。
- 從外幣轉換為越南盾的操作應依據第200/2014/TT-BTC號通告第107條第2款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