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25 年 2 月
下载2025年02月稅務新知
- 指導–回復文本
- 稅務總局2025 年2 月 18日第680/TCT-CS號公文針對增值稅的回復
增值稅計算時可抵扣的土地價格:
關於房地產經營活動中用於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可扣除土地價格之確定方式:
- 在2022年9月12日之前,履行依據政府2013年12月18日第 209/2013/NĐ-CP 號法令第4條第3款a點的規定;
- 自2022年9月12日起,履行依據政府2022年7月29日第 49/2022/NĐ-CP 號法令第1條第1款、修訂和補充政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Đ-CP號法令細節規定與嚮導施行增值稅法的若干條款、修訂和補充第12/2015/NĐ-CP號法令、第100/2016/NĐ-CP法令及第146/2017/NĐ-CP號法令。
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第48條至第53條規定了房地產項目部分或全部的移轉。
政府202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法令第2條第3款d點規定:組織和個人將生產、經營應繳納增值稅的商品和服務的投資項目轉讓給企業和合作社,無需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為確定Anh Sao Commercial Develop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建設銷售房屋)增值稅計算時可扣除的土地價格,需重新確定Thai Son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與Anh Sao Commercial Develop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之間的轉讓交易性質是屬於無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轉讓投資項目交易或是從事房地產業務下轉讓房地產項目,以使用適當的稅收政策。
有充分依據認定上述轉讓交易屬於房地產業務的,適用10%的稅率。
- 關於出售1m2房屋扣除土地價款的確定和按進度徵收金額確定開票增值稅價格
在政府2022年7月29日第49/2022/ND-CP號法令及財政部2023年2月28日第13/2023/TT-BTC號通告生效前:出售1m2房屋扣除地價款,並根據按進度收取的金額確定開立發票的增值稅價格,將依據如下法律規定履行:財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 13/TT-BTC號通知第7條第10款第b點、第a.7點針對增值稅法的指導、政府第209/2013/ND-CP號法令細節規定與嚮導施行增值稅法的若干條款。自政府2022年7月29日第49/2022/ND-CP號法令及財政部2023年2月28日第13/2023/TT-BTC號通知生效之日起:依照財政部2023年2月28日第13/2023/TT-BTC號通知第1條第1 款規定執行。
- 前江省稅局2025 年 2 月 7 日第452/CTTGI-TTH號公文針對捐贈物品開立電子發票的回復
- 根據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3/2020/ND-CP號法令針對發票和憑證的規定:
- 第4條第1款規定了發票和憑證的開具、管理和使用原則:
“1. 賣方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向買方開立發票(包括用於促銷、廣告、樣品的商品和服務;用於贈送、交換、支付員工工資以及內部消費的商品和服務(為繼續生產過程而在內部流通的商品除外);以貸出、出借、退還商品形式出貨),應依本法令第10條的規定完整記錄內容。若使用電子發票,應依照本法令第12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標準資料格式執行”。
- 第10條第6款đ點針對發票內容的規定
“…đ) 如果商業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向客戶提供商業折扣或促銷,則必須在發票上清晰列明該商業折扣或促銷。在向客戶提供商業折扣或促銷的情況下,增值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總金額)的確定應符合增值稅法的規定。”
- 依財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號通知第7條第3款針對課稅價格的規定:
“…3. 對於用於交換、贈與、捐贈或代替工資支付的成品、商品和服務(包括從外部購買的或由企業機構自己生產的),增值稅應稅價格是這些活動發生時相同或等同種類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 根據上述指導,前江省稅務局意見如下:
公司使用商品及服務贈送、贈與或饋贈客戶時,必須開立發票,發票上必須完整載明第123/2020/ND-CP號法令第10條規定的內容。給予、捐贈或贈送的商品和服務的應稅價格應遵守第 219/2013/TT-BTC 號通知第 7 條第 3 款的規定。
- 西寧省稅務局2025 年 1 月 14日第197/CTTNI-TTHT號公文針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回復
根據財政部2010年11月18日第186/2010/TT-BTC號通知針對外國組織和個人依投資法規定將直接投資越南所得利潤匯出國外的規定:
- 第2條第1款規定:
“第2條. 利潤匯出國外
- 外國投資者依本通知規定從越南匯出國外的利潤是外國投資者依照投資法規定,在依法全面履行對越南國家的財政義務後,從越南直接投資活動中分享或賺取的合法利潤。”
- 第3條第1款規定:
“第3條. 確定利潤匯出國外金額
- 匯出境外的年度利潤,是指根據外國投資者參與投資的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外國投資者在該會計年度從直接投資活動中實際取得或實際收到的利潤、加上(+)以前年度未結轉利潤等其他利潤、減(-)外國投資者已使用或承諾用於在越南再投資的金額、外國投資者用於支付其在越南生產經營活動的費用或滿足其自身需要的利潤。”
根據財政部2014年8月6日第103/2014/TT-BTC號通知針對在越南經營或在越南有收入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實施納稅義務的規定:
- 第1條. 適用主體
本通知的指導適用於下列主體(第I章第2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1. 在越南擁有或沒有常設機構的外國經濟組織;在越南居住或不居住的外國經濟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承包商、外國分包商)根據外國承包商與越南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或外國承包商與外國分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或承諾,或根據承包商合同中規定的部分工作,在越南開展業務或在越南產生收入。
- 峴港市稅務局2025 年 02 月 24 日第1430/CTDAN-TTHT號公文針對轉移就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回復
根據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8條第6款d點d.1和d.2節關於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規定:
“d) 對給付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授權為給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具體如下:
d.1) 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否產生稅收扣減,均應負責代為個人申報並辦理匯算清繳。如果組織或個人沒有產生給付所得,則無須申報並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個人因原單位合併、分立、分離、轉制企業類型或新舊單位為同一系統而從原單位調入新單位工作的,則新單位應根據個人的授權,負責就原單位支付的收入辦理匯算清繳,並收取原單位向該員工開具的個人所得稅扣除證明(如有)。
d.2)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授權給付所得的單位及個人辦理稅務匯算清繳,具體如下: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在一個地點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在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時有實際在那個地點工作,即使一年中不滿12個月工作。如果個人根據本條第d.1點的規定從原組織調動到新組織任職,則該個人有權授權新組織辦理稅務匯算清繳。”
因此,如果員工簽訂了3個月或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從子公司調到母公司,並在母公司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時正在工作,則員工可以授權母公司根據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8條第6款d.2節d點的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依照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8條第6款d點d.1節的指導,母公司負責在員工授權範圍內,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對包括子公司給付的所得進行稅務匯算清繳,並收取子公司向員工開立的個人所得稅扣除證明。
- 多樂省稅務局2025 年 02 月 17日第360/CTĐLA-TTHT號公文針對個人所得稅的回復
-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
根據2015年6月15日第92/2015/TT-BTC號通知第21條第3款第a.5點
“a.5)部分情況的稅務匯算清繳、申報原則如下:
…
外國居民個人在越南終止勞動合同,但在出境前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手續時,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給付所得的單位或其他組織或個人按照規定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手續,若該單位或個人向稅務機關承諾依規定承擔其該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此種情況下提交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檔案的期限,不得晚於個人出境之日起第45天。”
-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檔案
根據第126/2020/ND-CP號法令頒布的報稅文件清單及第80/2021/TT-BTC號通知頒布的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檔案包括:
–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表格編號02/QTT-TNCN。
– 受扶養人家庭扣除額附錄:表格編號 02-1/BK-QTT-TNCN(如有)。
– 稅額扣除證明:由給付所得的單位出具。
– 護照影本:個人資料頁面和入境/出境印章頁面。
– 勞動契約及解除契約的決定。
– 收入證明:由給付所得的單位出具。
若個人授權給付所得單位代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手續,個人應按照第80/2021/TT-BTC號通知附件II中第08/UQ-QTT-TNCN號表格,填寫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授權表。
- 個人所得稅退稅
依財政部2013年8月15日第111/2013/TT-BTC號通知第28條規定:
“1. 個人所得稅退稅適用於提交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檔案時已登記並擁有稅號的個人。
- 個人已授權給付所得單位或個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其退稅事宜將透過給付所得單位或個人辦理。給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彌補個人多繳或少繳的稅金。抵扣後,如有多繳的稅款,可在下一期抵扣,或有退稅要求的,予以退還。
- 對於個人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可選擇在同一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下一期稅款。
- 個人已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但未依規定逾期提交稅務匯算清繳申報表的,不適用逾期申報稅務匯算清繳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退稅檔案
依財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號通知第42條規定:
“a) 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組織和個人為授權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手續
該檔案包括:
a.1) 依本通知附件I中簽發第01/DNXLNT號表格要求處理多繳稅款、滯納金和多繳罰款的文本;
a.2) 納稅人不直接辦理退稅手續的,需提供法律規定的授權文件,除稅務代理人依稅務代理人與納稅義務人簽訂的合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退稅資料的情形外;
a.3) 依照本通知附件I中第02-1/HT號表格規定的報稅文件清單(適用於給付所得的組織和個人)。
- b) 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手續,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上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無需提交退稅申請。
稅務機關應依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檔案,依規定為納稅人解決多繳的退稅問題。”
- 代為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手續的責任
根據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8條第6款d點細節規定稅收徵管法的若干條款
“d) 對支付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授權為給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具體如下
d.1) 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否產生稅收扣減,均應負責代為個人申報並辦理匯算清繳…
d.2)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授權給付所得的單位及個人辦理稅務匯算清繳,具體如下: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在一個地點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在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時有實際在那個地點工作,即使一年中不滿12個月工作。如果個人根據本條第d.1點的規定從原組織調動到新組織任職,則該個人有權授權新組織辦理稅務匯算清繳。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在一個地點簽訂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並在給付工資、薪金所得的單位或個人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時有實際在那個地點工作,即使一年中不滿12個月工作。同時,在其他地方擁有不定期收入,當年月平均收入不超過1000萬越南盾,且已按10%的稅率扣除個人所得稅,且該項收入沒有提出稅務匯算清繳要求。
d.3)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手續:
…
在越南終止僱傭合約的外國個人必須在出境越南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稅務匯算清繳手續。個人未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手續的,應當委託給付所得的單位或其他單位、個人依規定辦理結算清繳手續。如果給付所得的組織或其他組織或個人獲得授權辦理結算清繳手續,則必須負責補繳個人所得稅,或退還個人多繳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