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2024 年 10 月
下载2024年10月稅務新知
指導–回覆公文
- 税务總局在2024年10月17日第4640/TCT-CS號之公文關於土地租金
– 國會2024年01月18日第31/2024/QH15號之土地法第159條第1款、第257條第1款b點及h點規定:
“第159條。土地價格表
- 土地價格表適用於下列情況:
- b) 國家出租土地並收取年度土地租金時計算土地租金;
- h) 國家以劃撥土地並徵收土地使用費、出租土地並在整個租賃期內一次性徵收土地租金的形式對家庭、個人確認土地使用權時,計算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
第257條.本法施行後解決土地財政及土地價格問題
- 省民委員會依第45/2013/QH13號之土地法規定發布的土地價格表繼續適用至2025年12月31日;必要時,省人民委員會應根據本法的規定決定調整土地價格表,以適應當地土地價格的實際情況。
– 政府2024年7月30日第103/2024/ND-CP號之議定、第26條及第30條第1款、第51條第10款及第53條第1款有關土地使用金額和土地租金規定:
“第26條。土地租賃單價
- 若土地租約不透過拍賣每年支付土地租金:
年度土地租金單價=計算土地租金單價的百分比(%)乘以(x)計算土地租金的土地價格。其中:
- a) 計算每年土地租金單價的百分比(%)為25%至3%。
省人民委員會依當地實際情況,徵詢同級人民議會意見後,規定各土地用途對應的各區域、各路線土地租金單價的計算比例(%)。
- b) 計算土地租金的土地價格為土地價格表中的土地價格(以土地法第159條第1款b、h點規定);以越盾/平方公尺 (VND/m2) 為單位決定。
第30條。計算土地租金
- 按年度繳納土地租金的土地租賃,一年的土地租金計算如下:
| 一年的
土地租金 |
= | 按本議定第24條規定之計算地租面積 | x | 年度土地租賃單價按照本議定第26條第1款,第27條第一款第二款a點,第28條第2款 |
…
第51條。土地租金徵收的過渡性規定
- 本議定生效之前租賃土地的,在2024年《土地法》施行前依土地法規定穩定土地租賃單價期間,繼續穩定土地租賃單價確定土地租賃價格直至穩定期結束。土地租金穩定期結束時,應依照本議定第30條的規定計算土地租金,適用於下一個週期。該土地租金穩定期為05年,土地租金穩定週期結束時,依本議定第32條的規定進行土地租金調整。
第53條。執行生效
- 本議定自2024年08月01日起生效。
- 平陽省稅務局在2024年09月26日第25952/CTBDU-TTHT號之公文關於稅務政策
依財政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號之通知第7條第5款規定:
“5. 依商法規定用於促銷的產品、商品及服務,應稅價格確定為零(0);如果商品和服務用於促銷但不符合商法規定,則必須像用於內部消費、饋贈或捐贈的商品和服務一樣申報、計算和納稅”。
– 根據財政部2021年6月1日第40/2021/TT-BTC號之通知第10條第1款關於指導個體經營戶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稅收管理的規定,規定了稅務管理法條款:
“第10條.計稅根據
個體經營戶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收入和按收入計算的稅率。
- 應稅收入
個體經營戶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是指納稅期間因商品、服務生產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所有銷售收入、加工費、佣金和服務提供費的含稅收入(如果應稅),包括獎金、銷售支援、促銷、商業折扣、付款折扣、現金或非現金支援付款;依規定享有補貼、附加費;違約賠償金及其他賠償(僅計入個人所得稅收入);個體經營戶無論是否收款都享有的其他收入。
- 平福省稅務局在2024年09月26日第3261/CTBPH-TTHT號之公文關於稅務政策
依據政府2020年11月5日第132/2020/ND-CP號之議定第16條第3款(自2020年12月20日起生效)有移轉定價之企業稅務管理,規定如下:
“3. 有關聯交易企業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利息支出總額:
- a)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扣除存款利息及貸款利息後的貸款利息支出總額,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不得超過納稅義務人當期營業活動淨利總額加上 (+) 扣除當期發生的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後的貸款利息支出加上 (+) 當期折舊費用的30%;
- b) 貸款利息費用依本條a點的規定不得扣除的部分,在確定可扣除的貸款利息費用總額時結轉下一納稅期間,若下一納稅期間的可扣除利息支出總額低於本條a點規定的水平。貸款利息費用轉移期間自發生不可扣除的貸款利息費用的次年起連續計算不超過5年;
…
- d) 納稅人依本附錄一的規定申報計稅期間內的利息支出率。
- 峴港市稅務局在2024年09月12日第7485/CTDAN-TTHT號之公文關於指導可扣除進項增值稅分攤稅務。
依下列規定:
+ 財政部2023 年 12 月 31 日第 219/2013/TT-BTC 號之通告第 14 條第 2 款,經2015 年 2 月 27 日第 26/2015/TT-BTC 號之通告第 1 條第 9 款 a 點修訂關於進項增值税額抵扣原則的規定。
+ 財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號之通知,指導稅務管理法若干條款的實施以及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號之議定詳細介紹了稅收管理法的一些條款。
據此,分公司從事應稅商品、服務及不應稅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若符合扣除條件的規定,則分公司僅可抵扣用於生產、銷售應稅商品、服務的商品、服務的進項稅額。分公司應分別核算可抵扣及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當無法單獨核算時,依應徵增值稅收入、免申報和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收入佔銷售商品、服務收入總額(包括無法單獨核算的不需申報或繳稅的收入)的比例(%)計算。
- 河內市稅務局在2024年10月04日第54481/CTHN-TTHT號之公文關於不動產移轉活動的稅務政策
根據政府在2022年07月29日第49/2022/ND-CP號之議定第1條第1款,修改並補充了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之議定第4條第3款細化和指導增值稅法若干條款的實施:
“3. 對於不動產移轉活動,增值稅計算價格為不動產移轉價格減去(-)扣除計算增值稅的土地價格:
- a) 計算增值稅時扣除的土地價格規定如下:
a.2) 土地使用權拍賣的,以扣除增值稅的土地價款為拍賣得標土地價款。
本條a.1點和a.3點規定的補償和場地清理費用是根據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計劃支付的補償和清理費用,並從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中扣除依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水面租金徵收法的規定。
a.4) 營業機構接受組織或個人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計算增值稅時扣除的土地價格為土地使用權轉移時的土地價格,不包括基礎設施價值。營業機構可以申報並抵扣基礎設施進項增值稅(如有)。轉移時無法確定土地價格的,抵扣增值稅的土地價格為簽訂合約時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的土地價格。
若營業機構從組織或個人處接收不動產移轉,則包括基礎設施價值在內的土地價格已按照第 209/2013/ND-CP 號之議定第4條第3款a點(修訂,補充後在2015年2月12日第12/2015/NĐ-CP號之議定第3條第3款)確定。計算增值稅時扣除的土地價格為當時轉讓點的土地價格,不包括基礎設施。
出讓時無法分割基礎設施價值的,計算增值稅時扣除的土地價格為出讓時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土地價格。
- 同奈省稅務局在2024年07月15日第5629/CTDON-TTHT號之公文關於多繳個人所得稅稅金
第60條第1款規定了稅金、遞延繳納金、多繳罰款的處理:
“1. 納稅人已繳納的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大於應繳納的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其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的多繳金額將從未繳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中抵扣,或者在下次報稅時從未繳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中抵扣,或者當納稅人不再欠稅時可以退還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的多繳金額…“
在第55條規定有關繳納稅金期限:
“第55條.繳納稅金期限
- 納稅人計算稅款的,報稅期間為報稅表提交期限的最後一天。如有補充報稅資料的,納稅期間為有錯誤或遺漏的納稅期間的納稅申報資料提交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季度暫繳,繳稅期限最晚是下一季正月30日…”
根據財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號之通知第25條第1款和第2款規範稅款、遞延繳納金額和多繳罰款的處理:
“1.納稅人依照稅務徵管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多繳稅款、多繳滯納金、多繳罰款(以下簡稱多繳罰款)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或退還:
- a) 以未繳稅款、未繳滯納金、未繳罰款(以下簡稱債務)抵銷多繳的稅款,或者在下次報稅時從未繳稅金、滯納金、罰款金額中抵扣(以下簡稱收入),在以下情況:
a.1) 抵銷納稅人與超額支付的具有相同經濟內容(小節)及相同預算徵收範圍的債務。
a.2) 抵扣與多繳的經濟內容(小節)相同、預算徵收範圍相同的納稅人的收入。
a.3)納稅組織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應當依本款a.1、a.2點的規定予以抵扣。核定時多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按(=)授權核定個人多繳稅額減去(-)授權核定個人剩餘應納稅額確定;納稅機構在核定個人所得稅時,負責向被授權個人核定多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 抵銷稅金、遞延繳納、多繳罰款的順序和程序
- a) 納稅人依本條第 1 款1、a.2、a.3 點的規定多繳稅款以抵銷債務和收入,無需提交多繳稅款申請。稅務機關對本條第一款第a.1項、第a.2項規定的情形,應依照稅務會計規定在稅務管理系統上自動進行抵銷,並依規定向納稅人提供資訊。19條……”
- 平陽省稅務局在2024年10月22日第27659/CTBDU-TTHT號之公文關於稅務政策
– 根據2020年06月17日第59/2020/QH14號之企業法第75條第1款規定:
“1.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在註冊成立企業時的註冊資本是公司所有者承諾出資並記錄在公司章程中的資產總價值。
– 依據政府2014年7月17日第70/2014/ND-CP號之議定第8條規範直接投資資本帳的開設與使用:
“1. 擁有外商直接投資資本的企業和參與商業合作合約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在授權信貸機構開設外幣直接投資資本帳戶,以進行與越南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收入和支出交易”。
-依據越南國家銀行2019年6月26日第06/2019/TT-NHNN號之通知第8條越南外商直接投資活動外匯管理指导規定:
“第 8 條. 投資準備活動的資金轉移
- 在主管機關核發投資登記證、符合外國投資者出資、購買股份、回購出資條件的通知書、設立許可證並依專門法律運作、簽訂PPP合同之前,允許外國投資者從國外轉帳或從該外國投資者在越南持牌銀行開設的外幣或越南盾支付帳戶中支付在越南投資準備活動期間的合法費用。
-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投資登記證》、《符合外國投資者出資、購買股份、回購出資條件的通知書》、《設立許可證》並依法經營、簽訂PPP合約,外國投資者轉移到越南進行投資準備活動的資金用於:
- a) 將部分或全部轉為出資;
4、本條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交易應在當事人協議的基礎上進行,並出示證明向越南轉移資金金額的有效文件和憑證以及與投資準備有關的法律費用的活動,確保遵守外匯管理法規、投資法、會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依上述規定,稅務部門回覆如下:
如果外國投資者在獲得設立許可證之前,在持牌信貸機構開設外幣直接投資資本帳戶,以根據越南外國直接投資活動外匯管理規定,進行與越南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收支交易,外國投資者從上述資金帳戶轉入土地出租人帳戶的土地租金保證金及預付款,視為投資者對公司的有效出資。
外國投資者未透過在01(一)機構開立的直接投資資金帳戶,直接從境外將資金轉入土地出租人帳戶支付土地租金保證金的,不符合規定,且該筆金額不符合規定被視為投資者對公司的有效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