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第32/2025/TT-BTC號通知針對發票憑證的一些新規定 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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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第32/2025/TT-BTC號通知針對發票憑證的一些新規定

202561日起實施

  1. 鼓勵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索取發票。稅務局利用電子發票的資料庫來建立並推行“幸運發票”活動,針對購買者為消費者的電子發票實施。
  2. 委託開立發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委託第三方為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開立電子發票。此項委託須以書面形式(合同或協議)由委託方與受託方雙方訂立。
  3. 規定樣式符號、發票符號及發票聯名稱:適用於電子發票及由稅務分局代印的發票。
  4. 適用於其他特定情況的電子發票:
  • 對於大批量、經常性發生,且需要對帳時間的商品銷售或服務提供情況,如工業配餐、信用資訊服務、計程車客運業務等。
  • 財務租賃、資產租賃屬於應徵增值稅範圍的,銷項稅額需與進項稅額相符,發票標註代號為“CTTC”。
  1. 關於增值稅發票兼退稅申報表內容的規定:附有樣本和說明。
  2. 關於轉換適用電子發票的規定:納稅人若目前使用無稅務機關編碼的電子發票,並有意轉換為使用有稅務機關編碼的電子發票,則須辦理變更電子發票使用資訊。
  3. 關於在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時判定納稅人具備高稅務風險的標準:共有五項標準,主要包括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企業主或法定代表人在稅務機關資料庫中有舞弊或買賣發票行為;根據《反洗錢法》規定存在可疑交易;登記的總部地址不具體、不符合行政區劃,或設在公寓樓中,或位於營業地所在省市以外;曾違反財政部長指導的稅務、發票或憑證相關規定;或稅務機關認定存在其他風險跡象,並已通知納稅人說明情況。
  4. 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機構須停止使用依據先前規定開立的電子個人所得稅扣繳憑證,並依據政府於2025年3月20日頒布的第70/2025/NĐ-CP號法令,改為使用新的電子扣繳憑證。
  5. 依據定額徵稅方式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經營者,如在2025年6月1日之前已註冊並使用由收銀機開立的電子發票,則可繼續使用已向稅務機關登記的該類收銀機發票。
  6. 企業若從事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如商場、超市、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及其他動力車輛〉、餐飲、餐廳、飯店、客運服務等),並於2025年6月1日之前已註冊使用稅務機關編碼或無編碼的電子發票以服務上述業務,則可選擇依據第70/2025/NĐ-CP號法令改用由收銀機開立的電子發票,或繼續使用已向稅務機關註冊的電子發票。
  7. 附帶的表格樣本:
附錄 I.A 稅務分局發行的發票及收據代碼
附錄 I.B 收據樣本編碼,收據編碼
附錄 II.A 電子個人所得稅扣繳憑證上的標誌範本
附錄 II.B 電子憑證標誌範本
參考樣本1 增值稅發票兼退稅申報表
參考樣本2 整合稅費收據的增值稅發票
參考樣本3 整合稅費收據的銷售發票
參考樣本4 商業發票
參考樣本5 稅務機關用於徵收個人稅費的收據
參考樣本6 電子費用收據
附錄IV.A 關於繼續使用電子發票的通知
附錄IV.B 關於按次使用稅務機關編碼電子發票的通知